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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举报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4029   作者:  日期:2025/1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和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活动的发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19〕9号)等文件规定,经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举报偶蹄动物和冻品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调整如下。

一、对举报及协助查获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案件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个人(非公职人员),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打击走私工作专班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每头偶蹄动物(幼牛不计)按拍卖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冻品以查获货物变价总收入5%-1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额由相关职能部门视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或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四、案件举报人主要包括:人民群众、辅警、民兵、护边员、护林员等非公职人员。

五、对举报或协助查获走私案件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个人,相关职能部门为其保密,对泄密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走私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自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通知部门,凭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申请奖励,并填写盈江县举报偶蹄动物及冻品走私行为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批。各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0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发放。举报奖励金的经费来源为查获物资拍卖款,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兑付至举报人。

七、本办法由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打击走私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