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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浏览量:194   作者:  日期:2026/3/16

盈政发〔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和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盈江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行为。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各森林草原防灭火单位(部门)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计划烧除,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秸秆、烧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应当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责任人和充分的扑救准备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用火。

(五)确需在防火区内进行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从事勘察、开矿和各种项目建设工程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压实防火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细化林长巡林、“十联户”网格化管控措施,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林区网格化管理和常态化巡护,全面开展“林电共安”等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科学组织林下割除和计划烧除工作,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协同联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

五、强化应急准备。森林防火期内,县森防指办公室,各乡镇、农场,要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犯罪行为。各级专业队、应急救援队、半专业队、义务扑火队要强化携装巡护、安全培训、实战演练,靠前驻防,保持临战状态,备足扑火物资。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出动,在确保扑救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高效、安全有序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和次生灾害发生。

六、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或0692-8180270报警。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