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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变型拖拉机上道路通行的通告

浏览量:227   作者:  日期:2026/4/2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限超载、违法上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州关于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注销清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使用变型拖拉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变型拖拉机(后传动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所有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和使用人须依法停止使用,并将拖拉机交由已完成备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置。报废农机残值由车辆所有人与回收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回收企业完成拆解或销毁后,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盈江县农业农村局将按照本年度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的相关补贴政策落实补贴。

报废补贴政策咨询:

农机监理站:8180711

农机推广站:8180655

已备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联系电话:

报废企业1:杨先生13887833407

报废企业2:施先生15969255990

二、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老化失效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投保相关保险。为严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各类经营活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单位,一律不得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驾驶报废变型拖拉机进入城区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