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办发〔2012〕2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盈江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现场会精神,根据省、州禁毒委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一步扩大安置规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示范作用,使更多的戒毒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强一堡”战略和“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按照“党委、政府领导,基层组织负责,职能部门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安置并举”的思路,实行“人性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发展”的运作方式,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整合资源,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禁吸戒毒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进一步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成果。
二、组织机构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董榆汉 县委办副主任、县国家保密局局长
罗有川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陈 闻 县公安局副政委、县禁毒办主任
成 员:排建华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龚健蓉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李崇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正阳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司
银 荃 县教育局局长
尹明海 县司法局局长
刘学刚 县财政局局长
谢金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恩德 县农业局局长
周湛禄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杜 江 县工商局局长
毕宏彬 县地税局局长
瞿炳生 县卫生局局长
廖莎杰 县民政局党总支书记
管有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罗祥兆 团县委书记
尚树芬 县总工会副主席
刀保英 县妇联副主席
何腊拥 县工商联副主席
15个乡镇乡(镇)长及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禁毒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禁毒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翔同志担任,负责材料收集、上报和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及指导工作,全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三、目标任务
㈠目标
力争通过3至5年或者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以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社会帮教、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救助帮扶、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模式,实现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进一步提高,毒品市场进一步萎缩、全县毒情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在生理上彻底脱掉毒瘾、在心理上树立自尊自信、在生活上能够自食其力,做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㈡任务
⒈各乡镇、盈江农场、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立安置就业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可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鼓励自主创业等措施,使2012年全县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30%以上。
⒉2013年、2014年,集中安置基地和集中安置点数量明显增加,安置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率分别达到50%、70%以上。
⒊2015年及以后,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社会面上的海洛因类戒毒康复人员,长期和稳定地基本解决就业安置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工作,巩固和提高就业安置率。
四、政策措施
㈠多种形式并举,广开就业渠道
⒈建立社会面上的集中安置基地和集中安置点。在各部门的主导和支持下,与热心公益事业、有社会责任感、综合实力较强、生产项目合适的企业合作,为戒毒康复人员搭建摆脱毒瘾、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平台。一是直接将大中型企业作为集中安置基地,将小型企业作为集中安置点;二是利用社区现有条件,提供基础设施等必要条件,引进企业建立社区工厂,作为集中安置基地或者集中安置点;三是支持企业申请建设用地,新建集中安置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社区工作人员入驻集中安置基地和集中安置点,在充分发挥企业自主经营作用的同时,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⒉鼓励企业分散接纳安置。在集中安置就业的同时,戒毒康复人员少、较为分散、不需集中安置就业的乡镇,通过实行优惠政策、激励措施和动员引导,积极推荐和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业主接纳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做到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不歧视,不排斥。
⒊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倡导戒毒康复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具有一定自主创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要提供帮助,扶持他们努力开拓就业门路,独立或者与他人合作依法开办小公司、小工厂、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种植、养殖等,从事一些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项目,实现自主创业、自主就业。
⒋开发提供公益性岗位。各乡镇、盈江农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发环卫清洁、绿化管理、物业管理、看门护院、车辆看守、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岗、交通安全岗、协管员等劳动强度和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戒毒康复人员上岗。
⒌组织、鼓励戒毒康复人员劳务输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对戒毒康复巩固效果好、有文化的人员纳入就业培训,在取得相应就业证件后,作为一项政府就业工程,组织、鼓励、扶持他们外出务工。
㈡支持建设用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建立集中安置基地的企业,在建设用地、租用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㈢给予税收优惠
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商贸企业、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规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戒毒康复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戒毒康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 3 年内以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㈣开展救助帮扶
对有各种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有关部门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在入住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多方面给予救助帮扶。
㈤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要加强与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联系协作,针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劳动技能。教育、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培训师资和培训教材,组织受训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责任分工
㈠县禁毒委员会:负责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实行对口联系帮扶、目标量化承包责任制,帮助和督导重点县级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赋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法定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配齐配强戒毒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戒毒康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就业安置工作;与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㈢公安机关:要发挥禁毒执法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收戒和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地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康复场所等各个管控环节;社区民警要把加强吸毒人员管控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参与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社区组织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组织开展戒毒康复人员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失业保险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
㈤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和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各项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 展,建立相关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㈥司法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法律援助、心理矫治、行为矫治、跟 踪帮教等工作;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为戒毒出所后的就业安置打好基础;司法系统所属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争取成为集中安置基地和集中安置点,尽力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㈦卫生部门: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医疗卫生和艾滋病防治综合服务工作(抗病毒治疗、配偶检测、安全套供给等);对已经安置就业、需要进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 药物维持治疗,并减免相关费用。
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 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作为社工工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生 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㈨农业、工业和商务部门:要结合农业发展、脱贫致富和乡镇企业建设规划,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建立 集中安置基地和安置点,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戒毒康复人员救助 帮扶工作。
㈩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戒毒康复场所和社会面上的集中安置基地建设给予立项支持;对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人员住房建设,纳入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范围统筹安 排。
(十一)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和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便利和相关服务,制定和落实经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宣传、广电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热心公益事业、 尽力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人士和成功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的宣传报道,形成关心支持戒毒康复事业的浓厚舆论氛围, 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关怀救助; 指导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 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动员引导各类企业积极接纳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六、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盈江农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强化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帮助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禁毒办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适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顺利开展。
㈡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按照“培养典型、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要求,发现、培养、扶持一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戒毒 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整体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个吸毒人员 300 人以上的乡镇,作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试点予以重点培养扶持。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试点示范地区 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每年推出一批先进典型,进行戒毒康复人 员就业安置示范点命名和表彰奖励。
㈢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宣传、推广地方和部门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安置工作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修订有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法规规章,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禁毒人民战争督导考核、综治维稳考核、创建“无毒社区”考核、建设和谐社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给予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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