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发〔2013〕29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盈江对外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盈江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于2013年6月26日,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13〕90号)文件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按照“一园四区”设置,即:仕明—勐盏边贸生物特色加工区,新城—盏西清洁载能产业区,芒允—芒线重工业区,昔马水电冶循环经济区。
第四条 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要按照工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城镇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聚集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建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五条 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盈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以工业项目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
第七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工业园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工业园区要建立高效有序的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及生活条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成立县工业园区领导小组,负责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㈠审议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
㈡审议工业园区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方案和资金决算报告;
㈢审议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及实施计划;
㈣审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㈤制定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㈥研究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及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德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德机编〔2013〕63号)和盈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 知》(盈机编发〔2013〕25号)文件精神,成立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挂靠盈江县人民政府,正科级机构,设主任1名(高配副处)、副主任2名(高配正科级),内设管委会办公室、招商引资局、规划建设局、投资服务局(简称“一室三局”)。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工业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使经济、行政管理的有限权;
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 号文件),享有省级工业项目审批权;
㈢实施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㈣受理入园企业申请,并按规定组织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有关程序核准入园项目;
㈤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招商合作局、人民防空办、防震减灾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电公司、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协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㈥负责筹集园区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园区建设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㈦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注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㈧负责园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统计、私有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服务工作;
㈨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㈩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设施建设规划等,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起草编制,经县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厂区平面布置、厂容厂貌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申请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十五条 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由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要有明确的产业重点、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并严格按产业布局入驻项目,突出产业特色,发展特色园区。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协调下由住建、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
第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经营园区内国有资产,要保证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四章 企业与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入园项目必须在盈江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年营业收入达到在2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单位;仓储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的企业(包括法人、产业单位);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包括法人、产业单位);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包括法人、产业单位);建筑业:法人、单位在本县内(具有资质)。房地产:在盈江县域范围内,有项目开展的企业、单位(包括法人、产业单位)。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 120 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一是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二是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三是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四是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五是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三是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入园程序。一是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向管委会招商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项目建议书、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法人委托书等材料,并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投资方的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管委会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用地、建设、环保、消防、防雷等前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为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二是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申请,经管委会研究同意,批复开工。三是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管委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单位,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 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㈠投资企业享受盈江县规定的有关投资优惠政策;
㈡国家、省、州给予园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建制运作,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必须采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园区内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中外投资者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投资者到园区进行成片开发。
第三十条 对进入园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协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经批准,境内外投资者按园区规划项目进行投资的,可以获得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但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开工建设用地面积达不到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以上(不含土地款),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按照投资项目核定用地标准,并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园企业必须服从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园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投资项目的质量,杜绝圈地、囤地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未动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以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逾期未履约并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终止投资意向性协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未能动工建设的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特殊情况包括下列情形:
㈠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㈡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㈢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㈣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㈤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㈥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集体预留用地应严格按照园区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入园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组织好各项财政收入,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平衡使用园区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㈠财政预算拨款;
㈡从2013年至2015年内园区内引进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扣除上缴州级部分后的返还;
㈢从2013年至2015年内园区自主经营项目和园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县级税收收入扣除上缴州级部分后的返还;
㈣园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㈤配套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㈥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国际各类银行、国际财团的各项贷款;
㈦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㈧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入;
㈨投融资平台投入的资金;
㈩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包括:
㈠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
㈡建设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及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㈢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内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入的各项投资优惠,填补因投资优惠而低价出让土地的亏空,建立创业风险担保基金;
㈣引进园区所需各类人才及培训失地农民;
㈤加快园区发展建设的各项优惠奖励支出、机会项目前期工作支出、新课题研究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㈥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技术平台建设及情报网建设;
㈦园区自办工业、物流和中介机构的投入。
第四十一条 园区要建立健全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建设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财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园区财务科,接受县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园区财务科负责编制和执行园区的财政年度预决算;管好用好园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园区内的单位进行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税务管理部门在园区设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园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园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收业务。
第八章 劳动保障和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管委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编制内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组成。管委会设立劳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计划、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章 安全生产及社会治安管理
第五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管委会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管委会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入园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公安部门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园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进入园区工作的外地工作人员、求职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园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有实绩的经验人才和适用的科技人才(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经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入园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申报中及投融资项目优惠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盈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第六十二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依据园区财政收支平衡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