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公建民营幼儿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盈政办发〔2015〕1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经盈江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盈江县公建民营幼儿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公建民营幼儿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及《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和要求。为创新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拟对本县部分新建幼儿园进行“公建民营”办园模式试点。为规范全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融资运营、保本微利运行、群众减支受益”的原则运营,由政府出资改建闲置资产,或由政府出资新建,适当减免租金,租赁给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以“公建民营”办园模式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资产归承办者所有。在办园之前,政府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承办者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融资主要用于建设主体教学楼,设置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厨房和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围墙和门房,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配备与办园规模相匹配、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床具、盥洗卫生用具、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游戏和体育活动设备、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幼儿园若需校车,由承办者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县教育局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周边环境治理等相应管 理职能。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准入机制。严格资格审查和审批程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聘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园。对初步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参与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投标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原件和复印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和办园资质的佐证材料;

㈡有独立办园5年以上的经历或有任幼儿园园长5年以上的

资历,既是法人又是园长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㈢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投资能力,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上自有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村中心幼儿园自有资金

不低于5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原件);

㈣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

㈤报名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材

料。

第九条 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

人,必须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办园租赁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每次签订为三至六年,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协议内除一般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有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办园宗旨、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履约金等内容。

第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承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幼儿园办园法人应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严格建立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约定解除协议。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㈠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

的;

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造成食品、卫生、消防、

交通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㈢出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㈣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

㈤教师持证上岗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㈥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㈦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㈧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㈨无正当理由拒收幼儿入园的;

㈩年审不合格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园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属于承办者园务正常管理范围。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园舍的维护保养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每班配备教师2人,保育员1人。严格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日常作的指导和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有关收费管理事宜,按省、州、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县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按相关要求建立财会制度,承办者每学期应当向县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报结算表,以便县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对幼儿园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生活费、住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对“公建民营”幼儿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承办者必须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省、州、县有关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定期对房屋建筑物、大型玩具、门卫和厨房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幼儿接送制度,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应当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严格食品定点采购登记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储藏、加工关口,确保幼儿安全。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幼儿园承办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享有同等机会。“公建民营”幼儿园纳入公办幼儿园教师支教范畴。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公建民营”幼儿园专项奖励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奖励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办园成效显著的“公建民营”幼儿园。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教学计划、教育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除按约定解除协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对承办者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