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安全生产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审批时限(工作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 天 承诺时限20 天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20 天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20 天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 天 承诺时限20 天
四、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五、办理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德宏州安监局负责州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
1.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4.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5.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6.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7.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9.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0.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行政许可股室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行政许可股室初审;
3.州级行政许可科室受理、审核,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州级业务科室审查;
5.局务会审核;
6.领导签审批意见书;
7.核发证书(批复文件);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材料目录
申请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需独立成册,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A、德宏州安监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县市安监局初审后的转报请示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其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县市安监局初审后的转报请示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其电子版。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县市安监局初审转报请示;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13.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5.消防验收意见;
16.县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办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不带储存):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合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9.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属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意见;
11.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 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12.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13.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4.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15.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16.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项目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书面整改报告以及专家组长确认整改完成意见;
17.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8.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19.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20.安全评价报告及其电子版。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申请书一式二份);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5.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6.三级标准化证书(复制件);
7.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8.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9.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员加油员任命文件及相应的责任制文件;
10.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和平安人身意外保险证明材料;
1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12.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 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带储存的企业);
13.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不带储存的企业);
14.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不带储存的企业);
15.安全费用提取凭证或使用证明;
16.县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17、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验收专家组现场.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书面整改报告以及专家组长确认整改完成意见(复制件);
18.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电子版;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不提交延期审查资料,直接延期换证: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及其电子版:
1.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名称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复制件)及变更后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址改扩建)专家验收意见书。
7.变更隶属关系或经济类型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8.县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电子版: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C.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6.供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8.安全评价报告及电子版;
9.新(改、扩)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书面整改报告以及专家组长确认整改完成意见(复制件);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12.安全生产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4.为从业人员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5.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6.消防部门验收或检查意见书;
17.县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意见;
18.申请延期的提交原使用许可证。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二份;
2.原使用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复制件)及变更后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5.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隶属关系的: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
7.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9.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电子版;
10.县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九、许可证的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许可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十一、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二、审批数量:
无
十三、企业网上信息申报网址:
https://zwfw.yn.gov.cn/portal/?from=singlemessage#/home
十四、咨询电话:
0692----2272752(办证大厅)
0692----212528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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