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居民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自觉纠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问题,要加强对居民楼院的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要为住户充分发声,辖区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同时树立社会监督意识,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盈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盈江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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