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盈江县卡场镇段某某弘鑫装饰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盈江县卡场镇高河三级电站高空坠落事故中,盈江县卡场镇段某某弘鑫装饰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现场照片、死者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5000元(叁拾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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