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褚基叶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盈江县雷霆餐饮店“4·27”便携气瓶爆炸事故中,褚基叶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证据:《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7894.7元(柒仟捌佰玖拾肆元柒角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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