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4〕13号)和云南省实施细则,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边学边查边改的通知》(云办通〔2013〕29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缴纳伙食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依据新修订的《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交纳伙食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除外。
二、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三、伙食费交纳办法。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四、住宿费按规定直接交所住宿宾馆饭店或单位内部招待所。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等工作住群众家里的,直接向住户缴纳,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
五、接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被接待人及时结清住宿费,按规定收取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须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
六、收取的伙食费账务处理。接待单位代收个人交纳的伙食费入账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并按接待清单登记明细账。接待单位代个人支付伙食费时,借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及按接待清单登记的相应明细账,贷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单位要定期对“其他应付账款”账户登记的伙食费代收和代付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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