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财政局

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培训

浏览量:15779    作者: 日期:2018/12/17


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2、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

3、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

4、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5、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6、环境保护税减税政策

7、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8、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

 

一、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总体思路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

二、环境保护税征税日期

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开始开征

三、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及定义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是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其排放量占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实际监测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八、环境保护税减税政策

根据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九、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三是对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污染型产品,二氧化碳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注:“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

十、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二、纳税人发生征纳税争议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

纳税人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十三、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不会重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

十四、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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