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盈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盈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做好脱贫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贫困退出标准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等脱贫攻坚方面,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单位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单位(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盈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盈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弥补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外的项目债务;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九)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十)医疗保障;
(十一)购买各类保险;
(十二)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三)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六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单位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未在脱贫攻坚项目库和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在本年内不得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第七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县扶贫办负责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单位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八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由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单位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将符合现有目标标准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整合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对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三)经县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它突发因素,每年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统筹整合资金台账。项目责任单位(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单位(乡镇)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纳入整合的中央、省和州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由县财政局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数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按脱贫攻坚任务轻重缓急原则从年度项目计划中,在15日内下达资金分配批复。县财政局在资金批复下达5日内,将分配到单位的资金下达,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农场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行业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单位直接管理、报账,也可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若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的,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对补助到人的补助类资金通过“一折通”或银行账户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行业管理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当年统筹整合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必须控制在20%以内(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应控制在8%以内),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禁各乡镇和单位擅自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一律不予受理,由各项目责任单位(乡镇)自行承担有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资金缺口的将由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各项目责任单位(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安排,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责任单位(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单位提请分管县领导同意,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乡镇)牵头,扶贫办、项目主管单位、审计检查、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责任单位(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及发改局负责指导脱贫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乡镇(农场)、村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行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财政、扶贫、审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乡镇、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纪问责,建立“两办”督查室、纪委、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单位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要对扶贫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单位(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盈江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公室(盈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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