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云南省财政厅将选择与财政干部和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典重点条文进行系列宣讲,并附上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
机关法人的保证人资格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条文释义:
总体而言,市场化主体才能成为保证人。机关法人并不是市场化的主体,不适合作为保证人,主要是以下原因:国家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
以案释法:
刘某、A县人民政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刘某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另查明,A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系列案件中,查封了B小区23户房屋,A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回迁户问题,与申请查封23户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协商解除查封,并公开承诺由棚改部门解决23户相关权利人执行案件的债权,如解除房屋未按承诺履行相关事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棚改办提供担保并负责监督债权得到偿还。刘某系上述相关权利人之一,因其债权没有得到偿还,申请追加A县人民政府、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以A县人民政府、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保证人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A县人民政府、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为机关法人,因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故刘某申请追加A县人民政府、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刘某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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