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财政局

民法典财政专题重点条文宣讲:(三)机关法人

浏览量:3198    作者: 日期:2022/6/7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云南省财政厅将选择与财政干部和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典重点条文进行系列宣讲,并附上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

 

机关法人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条文释义: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这种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其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时,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公权力,而不是进行民事活动。只有为了行使其公权力所需要才进行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法人资格才有意义。

 

实务案例:

某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2022年2月11日,被告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到该路段上系原告管理的52号路灯。后原被告因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于法院。庭审中,被告认可涉诉52号灯杆系在此次事故中由其撞毁折断。为确定其财产损失,原告申请对涉诉52号路灯杆的恢复原状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后予以追偿。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且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予以确认。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涉诉的52号路灯出现折断毁损的后果系因被告驾车不当所致,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参照鉴定意见书等予以确认,故判决被告赔偿修复52号路灯的费用共计二万二千八百四十九元四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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