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盈江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浏览量:3975    作者: 日期:2023/6/16

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

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承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成本监审、价格公示、定价听证及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盈江县人民政府2023612日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盈江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盈江县城市供排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1m3以内(含21m3),水价为2.85/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2m3—32m3(含32m3),水价为3.94/m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32m3以上,水价为6.74/m3。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二)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定额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盈江县实际分类具体核定。

2.分档水量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为第二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

3.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3.69/m3;第二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4.97/m3;第三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6.25/m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执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0/m3,淘汰类企业加价1.00/m3

(三)特种用水终端价格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1.用水定额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具体核定。

2.分档水量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为第二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

3.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6.00/m3;第二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8.25/m3;第三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10.50/m3

二、保障政策措施

(一)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水价政策。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暂未完成户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增加5.25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增加8m3核定。

(二)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改革而降低,结合本地实际,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1m3(含)以下的,按盈江城市供排水成本价格2.61/m3执行其中水资源费0.20/m3、自来水价格1.51/m3、污水处理费0.9/m3,超过21m3标准的,超出部分执行正常价格标准。

考虑到低收入群体自2012以来10多年一直执行1.2/m3价格标准,改革后提高到2.61/m3上涨1.41元),涨幅过大,将对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改革而降低,调整的水价按三年分步实施到位年均增长29.56%。即:2023年执行标准为1.55/m32024年执行标准为2.01/m32025年执行标准为2.61/m3

(三)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的规定,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85/m3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取消户表改造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规定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范围。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要求,在成本监审时已将建筑区红线至公共管网接入工程费调整纳入供水成本中,故供水企业在新装或户表改造时,对建筑区红线外的关材料费、安装费等费用,不再向用水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红线内的户表改造费用由(不含普通水表费用)企业根据管道安装工程成本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规定,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供排水价格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对城市供排水覆盖范围内的主城区和乡镇的各用水类别原则上按同网同价执行,其中对截污管网未覆盖的,可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和用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低收入群体的认定由民政等部门认定。

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进行水价标准公示,并载明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四、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各用水类别。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71日起执行。《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盈江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德发改价格〔201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 盈江县城市供排水用水终端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