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643    作者: 日期:2016/12/30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8项)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50%

1/

实地和书面检查

是否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审核,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是否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侵占、毁损、拆除或者移动的实施单位及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100%

1/

实地检查及检测

是否存在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的情况存在:(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行政区域内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业主及影响观测环境行为的实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100%

1/

实地检查及检测

按影响事项,检查和检测对观测环境的影响强度及危害程度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内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00%

适时监管

实地检查

检查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各种行为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

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抽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集中出现的突出异常现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辖区内报告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100%

适时监管

实地检查

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抽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应开展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30%

1/

实地及书面检查

是否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

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抽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盈江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有地震监测台网、台站的实施单位。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30%

1/

实地检查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单位负责人:王琦            填报人: 杨荣磊                      电话:89596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

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自19954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盈江县防震减灾局

乡、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

1/

书面检查

是否制定和按规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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