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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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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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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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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环节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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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法法定的处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
5.在处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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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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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电话号码:(0692)8119967,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85号;
2.纪检监察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纪委,电话号码:(0692)8188816,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85号;
3.信函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盈江县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85号,邮政编码:679300;
4.网站:盈江县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dhyj.gov.cn),电子邮箱:ynyjga@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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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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