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军队干部复员申报落户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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