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公安局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户口登记

浏览量:4623    作者: 日期:2022/7/27

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婴儿出生后30天内,婴儿父母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结时限:3周岁以下当场办结;3-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县(市、区)内(昆明市主城四区视为同一区域),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

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女方部队所在地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民警调查核实履行规定程序。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华侨回国户口登记(华侨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本人或者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港澳台居民入境定居户口登记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户口登记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五)公安部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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