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能力,贯彻“预防为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建立起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信息管理平台,我院作为哨点医院将承担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经医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文军 院 长
副组长:李恩元 副院长
赵海兴 副院长、耳鼻咽喉科主任
尹佑东 感控办主任
成 员:各科室主任或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感控办,由尹佑东同志任主任,由杨竞孝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及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
(一)我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相关科室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全院医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知识培训,正确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三)信息网报员及时将确诊的食源性异常病例上报盈江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信息准确、完整。
二、具体实施
(一)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指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①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②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③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见附录“常见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标本采样要求及判定标准”。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4.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有共同食品暴露史,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5.食源性疾病急危重病例:首诊医生诊断为食源性疾病,且患者病情危重;1例病例即上报食源性疾病急危重病例。
6.毒蘑菇中毒病例: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毒蘑菇有关的中毒性病例;1例病例即上报毒蘑菇中毒病例。
7.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食源性疾病病例: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疟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二)监测类型:食源性疾病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目前我院主要负责病例监测。
1.首诊医生:(1)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监测对象时,应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购买地点等,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病例个案信息。(2)如遇食源性聚集、急危重、毒蘑菇中毒等病例,应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办公室专管人员,根据指示做下一步工作。
2.办公室专管人员:(1)每日收取《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审核《监测表》无误后进行系统上报。(2)接到急诊科、儿科、消化内科关于遇食源性聚集、急危重、毒蘑菇中毒等病例的电话,立即核实情况后上报科室领导,并上报分管副院长、盈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盈江县食安办,根据指示做下一步工作。
(三)信息报送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在首诊医生确诊报卡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上报科室领导及办公室专管人员,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办公室专管人员核实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分管院领导、县疾控及食安办,并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调查与样本采集工作。
(四)监测报告流程
1.确认为食源性疾病或异常食源性病例者,医务人员要积极实施救治,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
2.如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院医务人员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突出重点,积极主动。
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工作细致,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应及时主动地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专管人员应及时核实信息,上报分管院领导、盈江县疾控中心及食安办。
(三)奖惩措施
1.按照科室、监测管理员、责任报告人,分级落实奖惩制度。
2.首诊医生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源性疾病,违反规定的,对科室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纳入当月绩效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造成食源性疾病漏报、迟报,发现后未及时补报的,按照当年院对科责任目标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4.故意泄露食源性疾病病人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相关法律与院内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有悖本文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盈江县人民医院
2024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