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 土地管理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权的通知》(德政发 [2017] 48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盈江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盈江县行政区域内,为实施城市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一)具体建设项目需使用已依法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存量土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已依法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
第三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可分别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
第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组织供地方案呈报表等资料,经县级会审小组会审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划拨项目用地。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大盈江瑞丽江风景名胜区盈江县片区办公室出具的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具备申报主体资格的用地单位按供地审批程序申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组织供地方案呈报表等资料,经县级会审小组会审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方式供地:
(一-)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商品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供地,符合条件的竞拍者不得低于3家。商品住宅用地竞拍者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用地及同-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挂牌方式供地。
(四)商服、旅游、娱乐、经营性文化产业等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五)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安置发展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居住小区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用地,预留用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住建规划部门]确定的土地用途要求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转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各项规划设计条件;开I建设用地面积达不到应动工开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投资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不得转让。
第八条对于符合用地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收到上报的用地相关材料后,县国土资源局先行组织局相关股室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会审小组(县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加上林业局和水利局)进行县级会审,同时邀请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I委负责人参加;县级会审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出让、租赁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包含4个子项:招拍挂出让项目;划拨项目用地审批;协议出让项目供地审批;工业用地项目供应审查),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实施过程中,统一在《中国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云南省国土资源网》 、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具流拍(挂)通知并送达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竞得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出让金或租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在批准或收到批准文件后按规定向用地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批准或收到批准文件后,向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供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审批供应全程信息一律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土地出让公示、成交结果公示、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州国土资源负责系统备案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工作,确定专人专岗,加强对备案信息的审核,落实各项制度,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2—3年更新调整一次。 逾期不更新基准地价的,不予受理或审批供地方案。
第十二条州国土资源局对县国土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应适时自检自查,每年全面自检自查不少于- -次, 州国土资源局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抽查。不按规定程序、供地政策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交易的,交易结果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材料要求:
(一)符合划拨供地和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提交以下材料: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
3.国有土地供地方案;
4.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城镇分批次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划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7.大盈江瑞丽江风景名胜区盈江县片区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8.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资料;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附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对估价结果的初审意见、备案表;
10.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1.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1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
13.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会议纪要。
(二)商服、旅游、商品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土资源局请际;
2.国有土地供地方案;
3.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5.大盈江瑞丽江风景名胜区盈江县片区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的初审意见、备案表;
8.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9.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10.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会议纪要。
(三)工业用地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
2.国有土地供地方案;
3.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含容积率、 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绿地率、建设工期等) ;
5.大盈江瑞丽江风景名胜区盈江县片区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的初审意见、备案表;
8.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9.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10.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但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新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新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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