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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2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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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
抽查 |
抽查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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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窃电行为的监督抽查 |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提供、使用窃电装置。第十四条: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并出所窃电量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盈江县行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及电力用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 |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定的各种窃电行为认定及其电量计算方式。 |
2% (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为基数)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用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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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抽查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应当排除。第八条 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盈江县行政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各种盗窃破坏侵入电力设施行为。 |
2%(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为基数)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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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转供电监督抽查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当地有转供能力的用户同意,可以委托其向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委托转供电应当签订协议。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盈江县行政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工业企业及电力用户(规模以上电力企业、工业企业)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的各种擅自转供电行为。 |
1%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有无转供电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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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监督抽查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盈江县行政辖区内农村及农业区域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的各种擅自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行为。 |
1%(以全线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基数)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当地工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电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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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食盐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新品种食盐,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上述标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先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零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其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非食用盐应当在包装物的醒目位置标注“禁止食用”字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食盐生产、加工企业 |
《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GB/T19828-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盐国家标准GB/T5461-2015 |
10% |
1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核实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生产、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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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制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八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二十条。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开采盐资源企业及制盐生产企业 |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国家标准GB/T5461-2015 |
10% |
1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核实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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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食盐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转(代)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商户,食品加工用盐企业 |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 |
5% |
1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核实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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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运输、仓储企业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5% |
1次/年 |
实地核查 |
核实是否存在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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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能源利用及管理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
1.节能有关法律法规;2.各类强制能耗限额标准; |
5%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
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超过相应的限额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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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节能降耗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 、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
1.上级政府下达或者县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2.节能有关能法律法规规定; |
5%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
1.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节能目标任务;2.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节能工作任务;3.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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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抽查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二款: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第九条第二款: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盈江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等相关规定 |
5%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是否有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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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和政府补贴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标准,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全省新墙材使用单位(建设单位)企业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墙材产品标准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属地管理);2.对未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的处罚(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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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稀土指令性生产监督检查 |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85号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稀土生产企业 |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85号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
5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1.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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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设台单位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获得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省工信委具体的频率和台站许可 |
5% |
1次/年 |
实地核查、无线电监测、委托相关无线电监测机构开展检查。 |
对已分配的通信频率是否按照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频率(频段)、带宽、功率、地区、有效期限等要求使用;对无线电台站的台址、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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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抽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
SB/T 10466散装水泥流通术语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1.现场检查水泥储存、使用设施和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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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抽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云南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1.现场检查执行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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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地方标准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八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九条: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全省新墙材生产企业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墙材产品标准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对违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企业的检查; 2.对违法生产和销售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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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走出去”项目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5〕294号) 总则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附合国家和省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动作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实施企业及获得“走出去”资金支持的所有企业 |
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持续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持续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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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缅民生项目援助情况 |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对缅援助项目主题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经〔2014〕97号)第四条第四点:能够让更多缅甸民众知华、友华,有利于营造和谐和周边环境,更好的服务国家和云南的对外开放战略;第五点:援助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项目执行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对申报主题项目有可行的资金预算和费用的开支标准;4、具备实施对缅援助项目相关领域的实力和技术条件;5、具有与主题项目有关的专家和人员。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去年和本年度实施的对缅援助项目企业 |
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项目实施部门的资金预算和费用的开支标准;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项目实施部门的资金预算和费用的开支标准;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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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替代项目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禁毒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企业[2014]280号总则第二条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替代种植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及各地各类有实力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到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资金。第三条 替代种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突出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的使用和效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替代项目实施企业及获得“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企业 |
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的;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
1-2%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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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能源利用及管理等情况的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
1.节能有关法律法规;2.各类强制能耗限额标准; |
5%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
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超过相应的限额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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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1.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州商务局备案的拍卖企业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2.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3.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4.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
100% |
100% |
现场检查或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
1.拍卖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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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州商务局备案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1.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
1-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年度检查:(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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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典当行的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1.第一章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州商务局备案的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1.第四章第二十八条;2.第六章第四十四条;3.第六章第四十五条;4.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
1.典当行是否具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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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检查 |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州商务局备案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1.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2.第三章第十四至二十二条 3.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按期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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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检查 |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 |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1. 第二章第六条;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酒类经营者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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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
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转(代)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商户,食品加工用盐企业 |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 |
5% |
1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核实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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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机构编制网:http://qingdan.ynbb.gov.cn/sj/sj_list.html?departmentId=874d3b251db846d28c39c8ad3ec0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