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556    作者: 日期:2017/1/6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7项)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窃电行为的监督抽查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提供、使用窃电装置。第十四条: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并出所窃电量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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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行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及电力用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定的各种窃电行为认定及其电量计算方式。

2%  (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为基数)

1/

现场抽样检查

1.用电量;
2.
变压器容量;
3.
电能计量表计。

2

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抽查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应当排除。第八条 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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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行政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各种盗窃破坏侵入电力设施行为。

2%(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为基数)

1/

现场抽样检查

1.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情况;
2.
电力设施保护情况;
3.
有无盗窃破坏侵入电力设施案件。

3

擅自转供电监督抽查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当地有转供能力的用户同意,可以委托其向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委托转供电应当签订协议。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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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行政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工业企业及电力用户(规模以上电力企业、工业企业)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的各种擅自转供电行为。

1%
(以全线规模以上电力企业、工业企业为基数)

1/

现场抽样检查

1.有无转供电委托书;
2.
转供电T接线路;
3.
转供电电能计量表计。

4

对擅自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监督抽查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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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行政辖区内农村及农业区域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的各种擅自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行为。

1%(以全线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基数)

1/

现场抽样检查

1.当地工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电通知;         
2.
实际用电量及缺电量。

5

对食盐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7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新品种食盐,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上述标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先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零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其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非食用盐应当在包装物的醒目位置标注禁止食用字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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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生产、加工企业

《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GB/T19828-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盐国家标准GB/T5461-2015

10%

1/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核实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生产、质量情况;
2.
统计数据或报送情况;
3.
食盐的包装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未经审批生产、加工新品种食盐。

6

对制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八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7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二十条。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开采盐资源企业及制盐生产企业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国家标准GB/T5461-2015

10%

1/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核实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情况;
2.
核实是否存在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行为。

7

对食盐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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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转(代)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商户,食品加工用盐企业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

5%

1/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核实相应资质;
2.
核实销售情况,是否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3.
核实是否按照规定渠道和范围购、销食盐;
4.
核实企业是否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或用于食品加工;
5.
核实食盐运输和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

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7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运输、仓储企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

1/

实地核查

核实是否存在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行为。

9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能源利用及管理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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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1.节能有关法律法规;2.各类强制能耗限额标准;
3.
能源消费统计有关规定;
4.
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有关规定;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

5%

1/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超过相应的限额标;
2.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实行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3.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有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负责人;
4.
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

10

节能降耗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 、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1.上级政府下达或者县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2.节能有关能法律法规规定;
3.
上级工作要求和节能工作文件规定或要求。

5%

1/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节能目标任务;2.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节能工作任务;3.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11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抽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二款: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第九条第二款: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盈江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等相关规定

5%

1/

现场抽样检查

1.是否有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规定的条件;
3.
是否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4.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是否存在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12

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和政府补贴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标准,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全省新墙材使用单位(建设单位)企业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墙材产品标准

3%

1/

现场检查

1.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属地管理);2.对未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的处罚(属地管理);
3.
对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情况的检查。
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属地征收)

13

稀土指令性生产监督检查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85号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稀土生产企业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85号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50%

1/

书面检查

1.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
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

14

对设台单位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获得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省工信委具体的频率和台站许可

5%

1/

实地核查、无线电监测、委托相关无线电监测机构开展检查。

对已分配的通信频率是否按照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频率(频段)、带宽、功率、地区、有效期限等要求使用;对无线电台站的台址、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

15

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抽查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9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SB/T 10466散装水泥流通术语

2%

1/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1.现场检查水泥储存、使用设施和设备情况;
2.
书面检查水泥、散装水泥、袋装水泥使用量。

16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抽查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9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云南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

2%

1/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1.现场检查执行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T 25181预拌砂浆规定的情况;
2.
书面检查生产项目备案情况。

17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地方标准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八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九条: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全省新墙材生产企业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墙材产品标准

2%

1/

现场检查

1.对违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企业的检查; 2.对违法生产和销售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的检查;
3.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4.对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的封存、暂扣。

18

走出去项目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5294) 总则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附合国家和省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动作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实施企业及获得走出去资金支持的所有企业

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持续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100%

1/

现场检查

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持续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19

对缅民生项目援助情况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对缅援助项目主题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经〔201497)第四条第四点:能够让更多缅甸民众知华、友华,有利于营造和谐和周边环境,更好的服务国家和云南的对外开放战略;第五点:援助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项目执行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对申报主题项目有可行的资金预算和费用的开支标准;4、具备实施对缅援助项目相关领域的实力和技术条件;5、具有与主题项目有关的专家和人员。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去年和本年度实施的对缅援助项目企业

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项目实施部门的资金预算和费用的开支标准;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100%

1/

现场检查

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项目实施部门的资金预算和费用的开支标准;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20

替代项目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禁毒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企业[2014]280号总则第二条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替代种植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及各地各类有实力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到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资金。第三条 替代种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突出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的使用和效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替代项目实施企业及获得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企业

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的;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1-2%

1/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使用绩效最大化

21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能源利用及管理等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1.节能有关法律法规;2.各类强制能耗限额标准;
3.
能源消费统计有关规定;
4.
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有关规定;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

5%

1/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超过相应的限额标;
2.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实行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3.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有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负责人;
4.
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

22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10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1.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州商务局备案的拍卖企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10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2.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3.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4.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100%

100%

现场检查或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1.拍卖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资质;
2.
拍卖师是否具备资质、多点执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
3.
拍卖企业是否存在拍卖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4.拍卖企业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或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

23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州商务局备案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10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1.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1-2%

1/

现场检查

1.年度检查:(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
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为;
4.
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5.
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行为;7.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行为;
8.
是否存在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行为;
9.
是否存在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
10.
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11.
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2.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4

对典当行的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1.第一章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2.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州商务局备案的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1.第四章第二十八条;2.第六章第四十四条;3.第六章第四十五条;4.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5.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6.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7.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8.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
9.
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10.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100%

2/

现场检查、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1.典当行是否具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2.
典当行的资产是否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3.
典当行是否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4.典当金利率是否合规;
5.
典当综合费用是否合规;
6.
典当行是否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
7.
典当行是否违规收当违禁物品;
8.
典当行是否违规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9. 典当行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是否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10.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11.
典当行是否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二)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25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检查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州商务局备案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1.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2.第三章第十四至二十二条                                                                3.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10%

2/

现场检查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按期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
3.
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4.
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及履行技术故障报。

26

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检查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1. 第二章第六条;
2.
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
3.
第二章第十二条;
4.
第三章第十四条;
5.
第三章第十五条;
6.
第三章第十六条;
7.
第三章第十七条;
8.
第三章第十九条;
9.
第三章第二十条;
10.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00%

2/

现场检查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酒类经营者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4.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是否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5.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是否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是否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是否保留3年;
6.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是否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是否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7.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是否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是否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8.
酒类经营者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9.
是否存在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10.
酒类经营者是否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如实提供情况,是否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27

对食盐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

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转(代)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商户,食品加工用盐企业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

5%

1/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核实相应资质;
2.
核实销售情况,是否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3.
核实是否按照规定渠道和范围购、销食盐;
4.
核实企业是否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或用于食品加工;
5.
核实食盐运输和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云南机构编制网:http://qingdan.ynbb.gov.cn/sj/sj_list.html?departmentId=874d3b251db846d28c39c8ad3ec0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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