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环境身份证”。
二、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名录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如何确定管理级别?
排污单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结合本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级别。
国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四、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右上角选择注册、登录,通过选择所在行政区域,点选“办事服务”—“部门办事”—“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在线办理”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填报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并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
属于2020年已发证的33个行业的固定污染源在2020年4月2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属于2020年发证的87个行业和通用工序的固定污染源在2020年9月2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建议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今年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如何分类处置,限期整改?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将按照分类处置、限期整改等方式,对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将强化帮扶指导,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期。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整改后,提交完成整改证明材料,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经审核后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或完成整改但未及时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按照“无证排污”或“未依证排污”实施查处,视情形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对于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在自行完成排污登记后,应及时主动对有关事项实施整改,实现合法规范排污,不得擅自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将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七、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限期整改、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不免除依法应当履行的环评审批(备案)、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日常环境管理等其他责任义务。
1.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无证排污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后果
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行为:
排污单位超过时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将按照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排污单位,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报请地方政府 采取关停措施;
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登记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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