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艺门窗加工、家具制造、汽车喷漆等涉喷涂工艺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告知书
盈江县各相关企业:
通过近几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城市区域范围内细颗粒物(PM2.5)已成为我县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03)的重要前体物,而在铁艺门窗加工、家具制造、汽车喷漆等喷涂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影响着空气质量、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03)浓度,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实施源头替代。各企业在进行喷涂工艺中,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粘胶剂、清洗剂。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二)减少无组织排放。各企业要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严禁进行沿街露天喷漆作业。
1.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2.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严禁进行露天喷涂作业。
3.提倡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各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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