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关于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铅锌矿尾矿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浏览量:13999    作者: 日期:2025/7/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4日—7月18日。

联系电话:0692-8186441、8119112(政务服务大厅)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盈江县象城路下段勐腊派出所对面,永胜居委会旁,县交通局隔壁。

传真:0692-8186441

邮编:679300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拟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表

项目名称

铅锌矿尾矿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盏西镇烂泥箐

建设单位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

类型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德宏正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盈江县盏西镇烂泥箐铅锌矿选矿厂内,占地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在原铅锌矿选矿厂内,新增一条铅锌矿尾矿重选线一条,主要对尾矿中的硫铁矿、锡等资源的回收利用。包括建设钢架结构厂房1400平方米,安装40架重选线摇床,项目原料来自铅锌矿选矿厂浓缩池内的尾矿浆,不使用尾矿库的尾矿,建成后约日处理200吨尾矿。项目依托铅锌矿选矿厂的供电、供水、废水处理设施等工程。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已建设完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于2024年10月24日下发了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26号)。项目总投资140万元,环保投资8.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4%。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施工方式简单,施工期较短,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已建设完毕,因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项目运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气(包括车辆运输粉尘、运输车辆尾气、食堂油烟)、少量生活污水、重选废水、生产设备及转载运输车辆噪声、生产固废及生活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项目预防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能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标准规定的要求,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项目使用尾矿含水率较高,重选过程中通过水进行物质分离,无生产粉尘产生,汽车运输成品过程中扬尘加强路面养护、及时洒水;采取上述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及敏感点影响较小。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区无生产废水产生,重选产生的废水流入原有铅锌选矿厂的尾矿库中沉淀后循环使用,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依托选矿厂的化粪池(容积40m3)处理后,排入选矿厂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项目运营期可做到废水不外排;因此,项目对周边水环境影响不大。

3)声环境影响保护措施

①通过设备选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电机、振动小的设备;②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集中安装在远离厂界靠近地势较高一侧;③减少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从源头降低噪声;④在设备基础加装减震装置,降低设备振动引起的噪声;⑤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避免设备故障产生高噪声扰民。本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集中处置。未能回收的尾矿由管道输送至尾矿库。

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运营期应做好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建设过程管道周边为一般污染防治区,渗透系数≤1.0×10~7cm/s,道路、厂区等简单防渗区,地面硬化,定期检查消除污染隐患,发现有污染物泄漏或渗漏,及时修补。在采取上述防渗、防腐处理措施后,项目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的影响较小。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和产品不属于易燃物和危险化学品,本项目设备维护送至机修厂保养维护,无危险废物产生,项目风险为生产过程中管道破损,发生废水、尾矿泄露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项目运营期加强对管道线路进行巡查和维护,定期查询选矿厂设置的尾矿库监控设施以及沿路监控设施查补缺漏,若发现泄漏现象,及时停止输送并进行检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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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

我单位报批的《铅锌矿尾矿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可以进行全文本公示。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进行施工。我单位承诺填写的《信息公开表》情况属实。

拟审批意见

拟审批意见

同意审批

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要环境影响、项目预防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部分由建设单位填写。拟审批意见、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部分由行政审批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