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5〕5-01号
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844304
法定代表人:梁鸿飞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政通东路31号
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1月2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环评许可批复文件就已开工建设,你公司实施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当日你公司项目一期已建设,碎石加工厂已开挖基础,并安装了2台破碎机(一破和二破)、2台振动筛及输送带,现场检查时碎石加工设备未运行;项目二期、三期尚未进行建设,经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你公司项目属“建筑用石加工(C303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筑用石加工”所属项目类别为第二十七大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截至检查当日你公司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
你公司实施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06-533123-04-05-249590)(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项目总投资为11000万元,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第一期:碎石加工厂3200平方米,年加工碎石量60万吨,投资金额160万元;第二期:大理石板材加工厂及办公楼和职工宿舍(轻钢结构)5000平方米,年加工大理石板材20万平方米,投资金额5000万元;第三期:石粉加工厂(经钢结构) 4500平方米,年加工石粉量100万吨,投资金额5840万元。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梁鸿飞)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梁鸿飞)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张少岗)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4.证据名称:主要负责人(张少岗)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少岗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已委托云南顺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证据名称: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已委托德宏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后续环保手续办理。
7.证据名称: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员工名册,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收入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员工数量为27人,收入为0,属微型企事业单位。
8.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大理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10.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鑫泽石业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5-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2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5-01号)及2025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3.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公司一期碎石加工建设项目于2025年9月份开始开挖基础并安装生产设备安装,10月中下旬安装完成,违法行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主动停止建设,积极完善环评手续),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停止建设,完善手续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人员:27人,收入:0元,微型企事业单位)-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裁量处罚金额为1.6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实施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电话:8180396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邮政编码:6793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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