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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量:4493    作者: 日期:2022/4/13

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实施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州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及实施整治项目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整治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在德宏州辖区内,经州级自然资源 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立项批复,资金投入为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引入社会资本的整治项目。

第四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为整治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全州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监管等具体工作;州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整治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一节 项目发起

第五条 整治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县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发起。

第六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根据确定的整治项目资金需求向州级财政提出预算申请,由州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州本级预算安排以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预算申请应当分为整治项目前期费、工程施工费、管护费、业主管理费、工作经费、其他费用等财政应当承担的支出,并按规定和程序提出。

在整治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新增的未纳入预算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州级财政预算调整的方式解决。

如整治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按财政预算结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整治项目立项后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整治项目实施。

第二节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整治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实地踏勘、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地形图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和审查等工作。其中,由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对项目区开展实地踏勘;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地形图测量等项目实施前期工作。州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对可行性研究资料、规划设计和预算资料进行合规性及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

 前款所列明的有关工作,涉及专家组评审的,由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在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中,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整治项目实际位置、施工难易程度、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整治项目亩均单位投资定额、建设规模、总投资。

第九条 整治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第八条已列明的工作直接支出的费用及必要的工作经费,从已纳入州级财政安排的整治项目前期费预算中按规定支出。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预算批复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拨付方案,拨付方案中应当明确资金使用要求、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申请和拨付方案可以按工作推进情况提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财政拨付整治项目前期费时,应当按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要求、绩效目标予以列明。

第三节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形成整治项目实施意见及实施方式,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 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地清查工作,并负责土地清查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就清查工作开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整治项目监理单位的选取,应当依法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管。

第十四条 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指导实施单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技术规程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整治项目的实施,并就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按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向州级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及资金使用计划。

州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拨付的有关程序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者该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

州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使用计划后,应当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其中下达至县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资金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财政下达资金后,应当按项目实施和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支付资金。

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的整治项目,前期费、工程施工费、管护费、工作经费、其他费用等由有关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由承接主体统一支付。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认定的项目成本向州级财政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及分配方案,州级财政部门从已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整治项目资金中按规定下达。

第十六条 引入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整治项目的单位,为该整治项目的承接主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

承接主体引入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的,应当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框架范围内引入。

前期费、工程施工费、管护费、业主管理费、工作经费、其他费用等通过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纳入项目成本。

整治项目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与承接主体在承接协议中明确成本费用的测算标准。

前款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实施该整治项目实际产生的前期费用、工程费用、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程序性支出(招标代理费用、文书图件影像制作费用)和为该项目通过竣工结算、验收、审计、指标入库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十七条 整治项目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与承接主体就成本费用达成资金支付计划,前款资金支付计划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在承接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第十七条的资金支付计划,向州级财政提出拨款申请,由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批复下达。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州级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当及时向承接主体支付。

第十九条 整治项目在具体实施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整治项目区群众意愿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对原规划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整治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报批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工作经费按第十九条调整后的实际面积给予安排,原则上核算标准为每亩50元。该工作经费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县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

前款核算标准可以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工作的难易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调整,最高不能突破前款核算标准的3倍,由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完工结算报告复核申请,经该整治项目的监理单位认可后,报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整治项目结算报告需经该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审核部门三方一致后予以认定。

整治项目结算报告如前款规定的三方未得出一致意见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认定的工程结算复核结果,出具相应的财务结算报告。

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财务结算报告。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州级自然资源部门。

项目业主单位向验收主体提出该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好该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应当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体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或组织州级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联合进行竣工验收,也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五节 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及技术规程,对整治项目组织新增耕地核查认定、外业举证工作。

新增耕地核查认定、外业举证工作应当由业主单位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并出具新增耕地核实认定验收文件,形成核定验收意见表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新增耕地核查认定、外业举证成果,及时向省级申请指标入库。

前款申请入库的指标分为三类,即: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 指标经省级认定入库后,由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分县、分项目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认定的整治项目成果,业主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给整治项目所在的有关乡镇或部门进行管护。

管护单位由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可以将具体的管护工作委托第三方或其他管护对象进行管护。

具体的管护职责和管护目标,由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护单位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谁管护、谁受益”原则,按省级认定的新增水田面积由州级财政全额保障管护费。

管护费核算标准为每亩每年1500元,管护期限原则上为3——5年,按年度进行核算;特殊情况下,需要提高标准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提出管护费的具体使用计划,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提出管护费分配方案,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前述使用计划将管护费下达至整治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

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管护费下达至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将管护费支付至管护对象。

第三十一条 整治项目竣工结算和指标入库后,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整治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前款所指的“全部资金”包括已列明的“整治项目前期费、整治项目工程资金、管护费、业主管理费、项目工作经费、其他费用”和第六条第三款列明的“新增的未纳入预算的费用”,以及第六条第四款列明的“结余资金”。

第三十二条 在整治项目中产生的项目审核、项目竣工结算、对项目审核和竣工结算的审计、项目验收、新增耕地核查认定、项目全部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实际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从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费用”中予以列支。

第三十三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审计结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整治项目成本进行核算,并出具成本核算清单。

第三十四条 整治项目成本核算后,为巩固该整治项目成果而产生无法预期的支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前款一事一议所涉及资金,应当由整治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认可后,报州级财政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交易的统筹、指导、监管和省级协调工作,并负责牵头搭建州内指标流转交易平台,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框架内开展指标流转交易。

指标流转交易可以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三项指标合并,也可以单项交易,其中合并交易可以是两项合并,也可以是三项合并。

第三十六条 新增耕地数量指标价格每亩不得低于5万元,新增水田数量指标价格每亩不得低于10万元;新增粮食产能指标价格每亩每百公斤不得低于1万元。

对国家、省、州重大公益项目,可按照规定适当降低标准,原则上按交易起始价的80%进行交易,最低不得低于50%。

第三十七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管理指标流转交易中,可以根据州人民政府安排,统筹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三项指标的20%以内。

州级统筹的指标,专项用于保障本州内国家、省、州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保障本州指标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入库指标参加省级平台交易。

第三十九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经州级、省级平台指标流转交易所获得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上缴州级财政。

州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优先保障该整治项目的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提出指标流转交易在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级财政部门执行。

前款所指的成本为包括第六条第二款列明的“整治项目前期费、整治项目工程资金、管护费、业主管理费、项目工作经费、其他费用”和第六条第三款所指的“新增的未纳入预算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指标流转交易净收益分配比例为,州级和整治项目所在地县市各50%。如分配比例需调整的,报州人民政府同意。

前款分配比例适用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州级统筹的指标。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净收益分为指标净收益和资金净收益,州级和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协商一致后,该整治项目可以任选一种收益方式进行分配。

指标净收益是指,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最低交易价格作为单价,抵扣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明的成本后剩余的指标。  

资金净收益是指,流转交易指标所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明的成本后,剩余的资金。

若采取资金净收益分配方式,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第四十条第一款项所指的分配方案时,应当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分配比例,明确州、县级财政的收益所得。

第四十三条 县市所得收益应当由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分配方案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交易的指标批次,对该批次指标交易所得的收入提前预分配。

前款所指的预分配收入,只能预分配至该批次指标所对应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前款所指的预分配收入程序的启动,应当由该批次指标所对应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预分配申请,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同意。

若启动前款规定的预分配收入程序,则应当优先考虑该批次指标成本费用。

整治项目指标流转交易收入先缴入州级财政专户,州、县市清分后,缴入各级国库,填列“110090199从其他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如科目变动,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州级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整治项目的整体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整改。

第四十六条 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整治项目资金的全部收支应当全额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州县两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整治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单位、第三方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归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州内县市自行筹措资金自行实施的整治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条 州本级关于整治项目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即2022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原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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