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州人民政府准备修订印发《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4〕177号)于2004年9月20日出台至今已达18年之久,《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8号公告)出台至今已达14年之久,随着粮食流通环境的变化以及粮食法治的不断完善,一些规定与市场实际和管理需要已不相适应,执行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以解决。
(二)修订依据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要求,《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州实际,修改完善本《办法》。
(三)目标、任务
“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粮食作为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地方储备粮是地方行政首长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重要物资基础。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9章49条,主要包含了总则、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主要对储备品种、所有权属、储备规模、存储质量、轮换规定、轮换或入库标准、补贴标准、动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一)储备品种
《办法》第二条规定:州级储备粮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以稻谷为主)、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二)所有权属
《办法》第三条规定:州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三)储备规模
《办法》第六条规定: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州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州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人口总量,每人每天供应大米0.5千克测算,应当建立不低于7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四)存储质量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州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州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州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州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五)轮换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州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州级储备粮(稻谷)轮换量原则上按照储备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州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州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可对州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州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国家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六)州级储备粮轮换或入库标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七)补贴标准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州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等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轮换价差亏损结合粮食市场行情实行据实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八)动用方式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三、《办法》修订的关键词、专业术语等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调用顺畅,德宏州新修订了《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州级地方储备粮实行更严格规范管理,不断加强储备规模、存储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责任和制度落实,以更好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
州级储备粮,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以稻谷为主)、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原粮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粮食,如没有碾成米的稻谷,没有磨成面粉的小麦。
成品粮由原粮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成品粮食的统称。亦称“加工粮”。原粮经过加工脱去皮壳或磨成粉状的粮食。如大米、小米、面粉等。由于原粮品种品质不同,成品粮产粮率也不相同,一般的转换率大约在70%—80%左右。
食用植物油是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生活中常见的如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等。
州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人口总量,每人每天供应大米0.5千克测算,应当建立不低于7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四、《办法》规定的办事相关事项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州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州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州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州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州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五、《办法》规定的执法事项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级财政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州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州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及衔接和差异
(一)推进储备粮安全管理改革的需要。2019年以来,中央和省相继出台了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文件,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职责、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改革储备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储备补贴政策和轮换机制、严格储备质量管控等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抓紧修订完善。
(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需要。原“《办法》”对承储企业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没有要求明确分开,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和承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带来不利。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新“《办法》”明确规定承储企业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三)对粮食质量要求的需要。原“《办法》”对粮食质量只对粮食质量指标和储存指标提出要求,满足不了食品安全的需要,新“《办法》”除对粮食质量指标和储存指标提出要求之外,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储备粮品种结构要求的需要。原“《办法》”只对储备粮品种结构提出口粮(原粮)要求,但只储原粮品种满足不了形势的发展和应急的需要,新“《办法》”除对储存口粮(原粮)之外,提出了在州级储备粮规模内逐步充实成品粮储备。
(五)对州级储备粮进行科学储粮的需要。由于原“《办法》”出台的时间较早,受条件限制,未对州级储备粮进行科学储粮提出要求。为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新“《办法》”对承储企业科学储粮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对州级储备粮交易方式要求的需要。原“《办法》”对州级储备粮的购销未作具体要求,交易方式基本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规避风险,规范交易,新“《办法》”对州级储备粮交易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州级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七)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所储存的州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州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组织落实州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任务。
原文件:https://www.dhyj.gov.cn/jcz/Web/_F0_0_525UN6CT821037FCCEFB44DC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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