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水利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盈江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许可申请。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二条
四、实施机关
盈江县水利局
五、审批条件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2.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3.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5.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受理地点
盈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工作窗口
地址:目瑙纵歌路119号
电话:0692-8119952
七、申请材料
1.采砂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原件),法人授权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
3.采砂方案(含采砂设备和采砂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采砂地点和范围;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点及防护措施;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开采量;砂石堆放地点和弃疗处理方案;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等)1份(原件)。
4.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复印件)。
5.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3份(原件)。
八、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13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
1.窗口咨询:盈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电话咨询:0692-8119952
十一、办理程序
1. 申请:行政相对人到盈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查:实地核查(必要时)、对采砂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盈江县水利局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意见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5.送达:文书送至盈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由窗口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投诉举报途径
窗口投诉:盈江县水利局服务中心监督窗口。
电话投诉:0692-8119130。
(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申请人可向德宏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1: 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
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
企业 代码 |
|
|
法定 代表人 |
|
职务 |
|
|
|
地址 |
|
|||
|
|
电话 |
|
邮编 |
|
|
申 请 个 人 |
姓名 |
|
身份 证号 |
|
|
住址 |
|
|||
|
|
电话 |
|
邮编 |
|
|
申请理由 |
|
|||
|
采砂方案主要内容 |
|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联系电话:0692-8977013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1545191362@qq.com 地址:盈江县旧城镇街子东排115号 邮编:679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