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旧城镇

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浏览量:1432    作者: 日期:2024/8/29

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四十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四、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五、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公安户政窗口出具证明文件

 

四十六、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四十七、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发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八、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的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另行制发含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补发、换发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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