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市监听送告〔2023〕1号
盈江县那邦大鑫贸易有限公司23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 2023年 6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们企业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盈市监罚告〔2023〕22号),内容是:盈江县那邦大鑫贸易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未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至4月21日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向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行政村委会、房东或第三方等了解,证实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实地核查后,盈江县福泽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盈江分公司补报2021年年度报告,以上2户作销案处理。盈江县那邦大鑫贸易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仍未补报年度报告。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再次发函请税务部门协助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纳税状态,国家税务总局盈江县税务局于2023年5月18日复函我局。经税务部门核查,盈江县徐段硅业有限公司等5户注销、盈江县成瑞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非正常、盈江祥发矿业有限公司等10户金三系统查无信息、盈江盈谷商贸有限公司等5户正常但是零申报,以上25户列入拟吊销名单。随后,盈江连发矿业有限公司和德宏奥煜科技有限公司补报2021年年度报告,以上2户作销案处理。至2023年6月30日,盈江县那邦大鑫贸易有限公司23户企业列入拟吊销名单。
综上所述,你们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们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盈市监罚告〔2023〕2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付正刚、吴秋敏 联系电话:0692—8187788
联系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18号
[附件: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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