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告诫书

浏览量:1866    作者: 日期:2023/11/2

文身服务经营者: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文身服务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二、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文身产品;

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如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