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推动低速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行业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职责,现就规范低速电动四轮车(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电动车经销商应当建立进销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其他标识。销售时要及时登记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及其相关产品。
三、电动车经销商应当规范销售及广告宣传行为。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夸大电池属性、安全性能等误导消费者行为。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使用性能、上牌上路规定和驾照要求,出具销售发票等合格凭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车的属性和使用风险等,严禁假借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名义销售非法非标低速四轮车。
四、希望广大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低速四轮车(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
五、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告要求,规范经营和维修行为,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对销售、维修电动低速四轮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12315。
(二)邮寄线索材料地址: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18号)。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感谢您的支持!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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