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告诫提醒如下:
一、严格资质合规经营
1.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严禁超范围、无证或借证经营。
2.若经营资质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更新平台公示内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3.自建网站经营的,应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二、规范原料采购与贮存
1.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时,须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完整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采购日期、品名、数量、供货商信息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定期维护冷藏、冷冻等贮存设施,确保设备运转正常,防止交叉污染。
三、遵守加工操作规范
1.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手部卫生。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生熟分开处理,烹饪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确保线上线下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
3.食品处理区应配备防鼠、防蝇、防虫设施,定期清洁油烟净化设备,保持操作台、地面、墙面整洁无油污、积水。
四、保障配送环节安全
1.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规范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2.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与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3.配送需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的食品,应采取相应安全保存措施,保障餐品送达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履行信息公示与主体责任
1.在网络经营主页面真实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及菜品名称、主要原料名称,确保公示信息准确无误。
2.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改风险隐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反馈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交易记录、订单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
六、严格遵守禁止性条款
1.严禁无实体门店、无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经营资质开展经营活动。
2.严禁采购、加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肉类及其制品。
3.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5.严禁将订单委托其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加工制作,或线上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不一致。
6.严禁在网络页面刊载虚假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保质期等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不一致的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
7.严禁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严禁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及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得准许食品小摊点入网。
9.严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自建网站网络餐饮经营,或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10.严禁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隐瞒、谎报、转移、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1.严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请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本提醒告诫书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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