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起典型案例公开 坚决筑牢未成年人酒类安全防护屏障

浏览量:543    作者: 日期:2026/5/19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保护责任,现将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示,以案释法。

案例1:盈江县**百货店在未依法履行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12瓶(金额48元),未成年人在饮酒后引发刑事案件。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间接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16000元。

案例2:盈江县**烧烤店在未依法履行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米酒1斤(金额20元),导致未成年人醉酒引发刑事案件。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间接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16000元。

案例3:盈江县**音乐餐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3瓶(金额18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5000元。事后,该音乐餐吧未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再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12瓶(金额58元),其行为具有从重情节,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元;3.罚款20000元。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提供烟(含电子烟)、酒,销售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

处罚条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市场监管、烟草专卖、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释法意义:对未成年人而言,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过早饮酒会严重损害身体机能,影响正常发育,同时容易诱发不良行为,甚至陷入人身侵害、违法犯罪等风险;对监护人而言,未成年人饮酒引发的身心损伤、安全等违法问题,会给家庭带来精神和经济方面的负担及压力,监护人在生活中应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意识,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对经营者而言,要明晰法律红线,破除侥幸心理,主动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规定,主动张贴禁售标识、核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必须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责任,自觉恪守法律底线与商业道德,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要坚决杜绝任何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