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政策内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共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承担。
2.政策依据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下达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55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的紧急通知》(云学生营养办函〔2014〕12号)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补助标准从3元提高到4元,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44个省级试点县与国家试点县同步提高标准。新标准从2014年11月起执行。
德宏州5个县市全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包括4个国家试点县,1个地方试点县(瑞丽市)。国家试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所需资金由省、州、县按照公共财政事权和支出分担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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