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省、州、县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要求,保障我镇畜禽养殖安全,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现告知如下:
一、动物免疫接种是防止传染病发生的有效措施,任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各村防疫员做好强制免疫及常规免疫注射工作。自主实施免疫接种的要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猪口蹄疫、牛口蹄疫、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及卡场镇地方强制免疫病种(猪瘟、狂犬病)。在各村防疫员进村入户开展动物集中免疫注射工作时,任何养殖户不得拒绝国家强制免疫和地方免疫病种的免疫接种。
三、散养畜禽每年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和平时补免疫措施。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镇春季动物防疫时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镇的秋季动物防疫时间,每年5至6月为我镇狂犬疫苗统一免疫时间。超出以上时间范围,卡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不予以免疫,如需免疫须等待下一个免疫周期,对于新生幼畜以及临产孕畜可进行补免,由其它县市或乡镇购买进入我镇养殖的畜禽,可凭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免疫。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必须自行开展免疫工作,并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是出售饲养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依据,若未按规定配合村级防疫员进行强制免疫的畜禽,或者没有详细登记畜禽免疫信息的畜禽,或者六个月未参加免疫的畜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按照政策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对饲养动物未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接种的,或者未按照动物强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或者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防疫期间进出养殖圈舍的防疫人员、器具等必须严格进行消毒。日常养殖中,定期对圈舍、庭院进行消毒灭原,圈舍有门要上锁、门前设置消毒坑,做到专人、专用衣鞋入圈舍搞饲养、杜绝非饲养人员入圈舍,要经常开展灭蚊灭蝇工作。做到狗栓养、鸡圈养,房前屋后要清扫,庭院干净无污染,动物疫病不传染。
七、提高“群防群控”意识,积极倡导“只出不进、自繁自育”的养殖原则,对外购买畜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报,清楚购买地点的疫情动态情况。出栏卖畜禽不要让贩买者进入圈舍,若要进入必须及时消毒,不买卖病畜禽,依法依规买卖贩运,调运车辆严格做到一运一消毒一清洗,养成主动申报检疫的习惯。八、主动服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动物疫病排查、检测、监督和监管,发现动物异常死亡必须及时按程序向卡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报告。请广大养殖场(户)、贩运户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卡场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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