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责任清单
一、调解仲裁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报酬、辞职辞退、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途径:由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提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本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保障监察
适用范围: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及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途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电话、信箱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或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提示: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2年内提出。
三、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途径: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示: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该人社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适用范围: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额》
途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可以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提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如单位或者个人对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申诉
适用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途径:公务员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检举控告
适用范围: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途径: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检举控告。违反党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七、信息公开
适用范围: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途径: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申请获取可以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信息。
八、政策咨询
适用范围:了解人社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途径: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九、信访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涉法涉诉问题除外。
依据:《信访条例》
方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
途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十、诉讼
适用范围:不服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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