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 8月29日受理了 寸时留、段生龙、段会才、许在磊、邓中虎、李安贵、邓有福、闫聪芳 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3、第064、第065、第066、第067、第068、第069、第070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寄出的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3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9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寸时留支付工资2900元。(贰仟玖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4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36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段生龙支付工资3600元。(叁仟陆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5号: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6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许在磊支付工资600元。(陆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7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2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邓中虎支付工资1200元。(壹仟贰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8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5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安贵支付工资4500元。(肆仟伍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69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9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邓有福支付工资2900元。(贰仟玖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3]第070号: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1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盈江县腾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闫聪芳支付工资1100元。(壹仟壹佰元人民币)。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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