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参保人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基金。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关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已就业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王某仍隐瞒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经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9万余元。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柏兴在嘉禾县团结煤矿(后改制为嘉禾县龙泮煤业有限公司)担任保险联络员。期间,被告人黄柏兴利用保险联络员的职务之便,制作虚假《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等,隐瞒他人仍在职或主动离职的真相,虚构他人系本单位职工的事实,共骗取财物178790.95元,其中失业保险金141504.5元,医疗保险金37286.45元,并以帮忙办理失业保险为由收取他人好处费25000元。被告人黄梅和缪毅明知自己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仍在黄柏兴的帮助下,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到嘉禾县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被告人黄梅骗取国家财物17397.84元,被告人缪毅骗取国家财物13980.64元。被告人黄柏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缪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5年,涉案人吴尽石为了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在本人无职工档案的情况下,找熟人帮忙,将南乐县企业局管理的原谷金楼纸箱厂聂某山的档案变造为自己的职工档案。自己冒用聂某山的名字,并于2005年至2013年冒用聂某山的名字补缴、续缴养老保险费4.3091万元。2014年1月至2020年8月,吴尽石以聂某山的名义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1.387073万元。扣除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吴尽石骗取养老金总额为17.07795万元。案发后,涉案人吴尽石主动上交赃款16万元。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吴尽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潘某在担任某国企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社保业务过程中,伪造相关资料,虚构余某等4人为临聘人员,并出资为其违规办理参保手续。2011年至2020年期间,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余某等4人的退休身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骗取社保基金数十万元。2020年11月,潘某因担心事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骗取的社保基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涉案人李某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在人社部门工作便利,与其堂弟李某1(另处)向外宣称可以为"不符合单位缴纳社保条件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骗取被害人钱财。2018年8月,李某北伪造了"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印章以及其他材料,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为349名被害人确认劳动关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得34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86300元,另李某北将收取349名被害人应补缴的"养老金保险费用"9180,000元交给公诚人力资源公司,由公诚人力资源公司将其中的7283503.7元"养老金保险费用"以被害人的名义缴纳到合肥市社保中心,余款被公诚人力资源公司占有。2017年11月,公诚公司在为第二批被害人缴纳"养老保险"时,被合肥市社保局查获。其中张某2、陈萍等20名被害人已通过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养老保险18300.24元。孙某、文遥两名被害人已通过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求职补贴1600元,领取失业金5472元,造成国家社保资金损失25372.2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涉案人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印章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流水、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涉案人李某北虚构可以为被害人补缴养老保险的事实,利用伪造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的"印章,以中介费等名义,骗取349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2386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多部门将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如限制乘坐飞机和一定等次座位的动车;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