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送达通知书
盈江县飞飞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 5月17日受理了 周瑜、黄永胜、银德富 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盈劳人仲案字[2024]第30号、盈劳人仲案字[2024]第31号、盈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盈劳人仲案字[2024]第30号:
被申请人盈江县飞飞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瑜5000元工资,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4]第31号:
被申请人盈江县飞飞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银德富5000元工资,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完毕。
盈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
被申请人盈江县飞飞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永胜2600元工资,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完毕。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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