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鑫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盈江鑫云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5日受理了闫媛诉盈江县鑫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盈江鑫云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1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于2025年3月19日前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本案定于2025年3月25日下午3时在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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