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达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 4月21日受理了何成伟、胡青新 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16、17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盈劳人仲案字〔2025〕16号:
1、确认申请人何成伟与被申请人德宏达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德宏达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成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违法辞退的赔偿金3545.45元、工资4000元、返还1500元押金,合计25045.45元;
3、驳回申请人何成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盈劳人仲案字〔2025〕17号
被申请人德宏达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青新1982元工资。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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