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造成雾霾天气。为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小麦、油菜、大豆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
四、县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组要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巡查和执法力度,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做好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严肃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人民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可拨打环保投诉电话:12369。
七、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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