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5]第B0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王XX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王XX在新城乡新城村户拉村民小组寨子边小地名“公路边”为建盖仓库对林地进行土地硬化,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现地未发现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影响生态安全的情况,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生态安全影响轻微,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文件》
处罚类别:罚款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于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414平方米×10元×0.8倍=3312元)共计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贰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3日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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