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浏览量:74    作者: 日期:2026/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6]B010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李XX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李XX在新城乡新城村委会三村四组小地名庙房边建盖铁皮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现地未发现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影响生态安全的情况,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生态安全影响轻微,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文件》

处罚类别:罚款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于20268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235.2平方米×10×0.8=1881.6元)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

处罚决定日期:2026129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