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权申请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2、申请登记的森林和林地权属证明;
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对申请登记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林业站经现场核查勘界后提出初审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审意见。
五、县林业局再审
县林业局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再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到林地所在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六、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林业局制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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