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管理,积极推进全县殡葬改革,规范公民的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要求,2019年盈江县起草制定了《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盈江县弄盏城市公益性公墓已建成投入使用,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正在推进,需结合实际对《细则》进行必要修改,使之符合当前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7月5日公布,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我县《细则》对进行修订。
二、内容解读
解读一:关于遗体接运
(一)第十条 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及火化,所有遗体接运车辆需到县级民政局审核备案。
解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规定,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运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和《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为规范遗体接运修改为殡仪馆负责遗体接运,盈江县行政区域经营的遗体运输车辆须到县民政局审批备案。未经批准的任何车辆,不得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解读二:公职人员能否购买乡镇级公益性公墓
(二)第十六条 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是为所属辖区户籍和长期常住人口安葬的场所。
夫妻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职人员死亡,火化后可入户籍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选择合墓安葬的,须多支付100%的墓地墓碑等基本费用;单独安葬的,须按150%的墓地墓碑等基本费用支付。此类人员仍可享受国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跨境婚姻家庭外籍人员死亡的如需在本县火化安葬,须提供跨境婚姻结婚登记证、外籍身份证(护照)或附所在村组出具的证明。
解读:公职人员进入公益性公墓问题,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指州、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我县15个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作为乡镇级的中心公墓辖区所有符合人员均可进入,所以我县15个中心公墓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因此公职人员可以进入。
同时,陇川县(乡镇级提高2倍)、梁河县(乡、村协商后可以进入)、芒市(城市公益性提高30%)、曲靖市等均可进入公益性公墓。因考虑到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是为辖区居民提供的安葬场所,提高公职人员进入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利于均衡全县公墓发展。
解读三:何谓“过渡期”
(三)第十九条 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成之前,作为过渡期,允许农村居民死亡火化后在传统墓地以骨灰形式节地安葬。乡镇公益性公墓建成后,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得散埋乱葬,统一遗体火化骨灰入本乡镇公墓安葬。
解读:盈江县目前没有乡镇级的公墓建成,如果强制要求遗体全部进入城市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势必造成百姓极大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在过渡时期,宜采取分乡镇逐步规范安葬行为,并于“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县城乡居民身后全部进入公墓安葬。
解读四: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四)第二十六条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且在2014年12月15日以前已安葬一方合冢墓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困难生活补助费,凭火化证、墓地使用证明办理。墓地使用证明由死者生前单位如实提供,其证明材料必须有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盖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丧属或逝者所在单位携带逝者的相关材料,按管理权限到相应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政策性补助。
解读:根据《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48号)文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1)2014年12月15日前建成并已安葬一方的合冢墓的,另一方死亡后要求合葬的,须火化后进行合葬;(2)2014年12月15日前购买了墓地并建好活人墓的,死亡后必须火化,方可进行安葬;(3)2014年12月15日前在历史形成的墓园(各县市确认)购买了墓地且未建活人墓的,死亡后必须火化,并以骨灰安葬的方式进行安葬,墓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1米。剩余面积只能绿化,不得转卖或多葬。(4)以上三条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政策原文:https://www.dhyj.gov.cn/mnx/Web/_F0_0_5KCBA4B0C2DE35C0386B41D9A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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