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勐弄乡人民政府

勐弄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浏览量:1728    作者:多泽容 日期:2024/3/19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和提升勐弄乡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勐弄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烟杆、香蕉、柠檬修剪残枝、砂糖橘修剪残枝以及其他农作物收成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枯枝落叶、农膜残膜、香蕉叶及蕉地塑料垃圾等。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的危害

1、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

2、在森林、村庄、加油站等附近焚烧秸秆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焚烧秸秆释放的烟雾和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加剧温室效应。

4、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5、在道路旁焚烧秸秆会因烟雾造成能见度下降,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三、禁烧范围

勐弄乡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广大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四、违规处理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3、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0692-8948810

在此号召广大人民群众:

1、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

2、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3、主动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并劝导,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

4、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尽量做到全量深耕还田、变废为宝。

 

 

勐弄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文章来源:勐弄乡人民政府